(2014)泌法行执字第0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家友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家友,康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行执字第00242-2号申请人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在地址泌阳县。法定代表人徐清敏,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杨家友,男,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康叶清,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家友之妻。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泌法行执字第00242-1号冻结裁定,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家友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杨建林审判员 田永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自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