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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法行执字第0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家友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家友,康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行执字第00242-2号申请人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在地址泌阳县。法定代表人徐清敏,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杨家友,男,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康叶清,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家友之妻。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泌法行执字第00242-1号冻结裁定,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家友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杨建林审判员  田永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自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