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商初字第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周如高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如高,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高邮市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商初字第0339号原告周如高。委托代理人吴正学,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卉,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542号。负责人刘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明智坚,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磊,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邮市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周山镇联合村。法定代表人徐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彪,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如高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三人高邮市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高邮市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如高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高邮市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如高承担。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人民陪审员 张巧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