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天民初字第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金云锋与罗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云锋,罗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天民初字第0105号原告金云锋。委托代理人姜秋林,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志武,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云锋诉被告罗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云锋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云锋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国良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金云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豪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