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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胡勇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勇,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胡勇。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张鹏。原告胡勇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志、被告张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勇诉称:2013年3月29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口头承诺按照月利率5%向原告支付利息,并约定于2013年9月29日前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仅偿还了借款本息共计15000元,余款未能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并自逾期之日即2013年9月3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张鹏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该借款实际上是借给担保人王某某用的,被告收到借款后已将借款出借给王某某,王某某并向被告出具了50000元的借条,故该借款应由担保人和被告共同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日,被告张鹏向原告胡勇出具了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的借条,案外人王某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中签名担保。借条载明:“借到胡勇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期6个月(3.29-9.29号)还,借款人:张鹏,担保:王某某,2013年3.29号”。2015年1月21日,原告以被告尚欠借款35000元未还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并自2013年9月3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系亲属关系,原告与担保人王某某并不相识。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以现金给付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对此被告表示认可。原告陈述,借款后,被告曾向原告还款10000元,担保人王某某向原告还款5000元,合计还款15000元(本息合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以借款人身份在借条中签名,既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及债务数额的认可,亦是对借款合体主体的确认,被告认可收到借款,应认定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至于被告收到借款后是否将借款出借给第三人,出借给谁,均系被告单方行使权利的行为,被告应根据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另行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不能依此对抗本案债权人,故被告辩称应与担保人共同偿还借款的意见不能成立,原告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自认被告借款后与担保人共同偿还本息15000元,并自愿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系原告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即2013年9月3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勇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张鹏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侍海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