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祥诚与被执行人凌均保民间借贷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诚,凌均保,谢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王祥诚被执行人凌均保被执行人谢云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蒸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王祥诚借款本金30000元,受理费550元,迟延履行金2730元,执行费500元,合计33780元。但被执行人凌均保、谢云玉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凌均保、谢云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凌均保、谢云玉银行存款337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石 丹代理审判员 王孝杰审 判 员 朱 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芸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