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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海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与魏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魏婧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商初字第52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负责人王晓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燕,北京市邦盛(泰州)律师事务所。被告魏婧。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下简称人保财险泰州公司)诉被告魏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玲、人民陪审员王亚光、王凤林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人保财险泰州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人保财险泰州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人保财险泰州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为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780元,合计人民币805元,由原告人保财险泰州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蒋 玲人民陪审员  王亚光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洁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