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关于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乙,本院在执行陈某甲申请执行陈某乙、陈玉华、陈春华关于赡养费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荔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宇循审判员 黎东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晏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