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浙江中桥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洪鼎路桥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桥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市洪鼎路桥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68号原告:浙江中桥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何家村工业园区2号1-5幢。法定代表人:金国喜。委托代理人:陈磊、夏晶晶,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洪鼎路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城歌风路6号。法定代表人:孟宪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桥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洪鼎路桥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中桥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4元,减半收取5157元,由浙江中桥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亦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屠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