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与陈友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陈友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义寿,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文涛,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绍双,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友来,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友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金凤代理审判员 唐 杏人民陪审员 吴四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