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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县茅香电站、吴国超、陈绍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县花荄文胜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0918385-2。法定代表人:张宗冠,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安县茅香电站,住所地:安县高川乡茅香村。组织机构代码:79582778-0。法定代表人:吴国超,该站站长。被执行人:吴国超,男,生于1972年12月28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陈绍兰,女,生于1977年3月25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安县茅香电站、吴国超、陈绍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县茅香电站、吴国超、陈绍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传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存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