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环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3号原告梁某,居民。被告卢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2月5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梁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马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承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