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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蒙一娜制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蒙一娜制衣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1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蒙一娜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号楼***号。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扶宏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口村大堡。法定代表人:曹晓兵,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北京蒙一娜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一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87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蒙一娜公司申请再审称:对本案关键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但原审法院拒绝调查取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申请人庭前提交的回避申请书未作任何答复和决定,也未依法暂停本案工作,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偏袒被申请人。本公司已收到原审法院的开庭传票,但因上述理由拒绝到庭。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查明事实,正确认定合同性质为行政合同,并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中,蒙一娜公司收到二审法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法院依照相应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并无不当。蒙一娜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蒙一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蒙一娜制衣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振兵书 记 员  李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