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阎滨、阎杰与诸城红樱制衣有限公司、逄汉华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滨,阎杰,诸城红樱制衣有限公司,逄汉华,李家云,徐丽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14号原告阎滨。原告阎杰。被告诸城红樱制衣有限公司。被告逄汉华。被告李家云。被告徐丽娜。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阎滨、阎杰与被告诸城红樱制衣有限公司、逄汉华、李家云、徐丽娜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启娟审 判 员 于金强人民陪审员 咸金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