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7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委托代理人江海巨,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积彬,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奇聪。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奕 好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