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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兵,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XX区。2011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23日被辽阳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兵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倩倩、张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杨兵骑摩托车在辽阳市白塔区东四道街新加盟汽车配件门前,将放在该车副驾驶座位上的单肩背包盗走,并骑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杨兵将包内人民币32000元拿走,将包内其他物品丢弃至新华路大商电器东侧小区内。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及男士背包共计价值人民币22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兵被抓获归案。赃物以全部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被告人杨兵的供述、被害人马XX的陈述、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条、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兵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8时30分许,在辽阳市白塔区东四道街新加盟汽车配件门前,被告人杨兵趁被害人马XX不备,将其放在货车副驾驶座位上的单肩背包盗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兵将包内人民币32000元拿走,将包内手机等其他物品丢弃。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及男士背包共计价值人民币22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兵被抓获归案,现赃款、赃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兵的供述、被害人马XX的陈述、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条、扣押、发还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兵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兵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其全部返还赃款、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黄金萍代理审判员  胡威威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菲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