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141号罪犯王铎,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驿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至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止。后发现漏罪,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泌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十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止。该犯于2008年7月23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4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033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铎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30日凌晨3时许,罪犯王铎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闫某某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一建材门市部内,对被害人采取扼颈等暴力手段抢走一条价值人民币1850.4元的黄金项链。2004年4月16日凌晨,该犯到泌阳县杨家集乡二铺村委徐某某家,采取挖洞入室的方式盗走现金1700元。罪犯王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铎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铎减去刑期一年零二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