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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西安宏瑞包装机械厂与刘鹏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宏瑞包装机械厂,刘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西安宏瑞包装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卢金凤,该厂厂。委托代理人朱发良,男,1960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华百让,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鹏,又名刘净,男,1962年6月21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宏瑞包装机械厂与被告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宏瑞包装机械厂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宏瑞包装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选民人民陪审员  温大强人民陪审员  赵丙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