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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连龙泽机械有限公司与孔庆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龙泽机械有限公司,孔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34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龙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栾治忠,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孔庆军,男,1975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庄河市。申请执行人连龙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庆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54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孔庆军于2015年2月12日给付执行款20000元,余下23000元及诉讼费979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按时给付,则大连龙泽机械有限公司放弃迟延履行金,如未按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中余款23000元、诉讼费979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