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康海军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康海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46号罪犯康海军(别名:康立军),男,43岁(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2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康海军未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作出(2007)高刑复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以(2009)高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8月22日以(2011)高刑执字第413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47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11月29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47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对罪犯康海军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康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康海军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康海军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康海军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康海军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康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