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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梅杏娣与赵永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杏娣,赵永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梅杏娣。委托代理人韩滨东,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黄山南路20号德润大厦10楼。代表人季志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媛,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杏娣与被告赵永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梅杏娣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陆玉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 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