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安法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浮市云安区。2014年9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县检公诉刑诉(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开始在云浮市云安区其住宅内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黄某甲共收受黄某乙、黄某丙等二十多名村民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合共78期,累计金额为244821元,获利共约60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述,没有提出辨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开始在云浮市云安区其住宅内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共收受黄某乙、黄某丙、陆某甲等二十多名村民78期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累计金额为244821元,获利共约6000元。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有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从2013年4月开始向被告人黄某甲投注“六合彩”,共投注约1000元。2、有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向被告人黄某甲投注“六合彩”,共投注3期约100元。3、有证人陆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某甲从2012年年尾开始收受“六合彩”投注,其从2013年年尾开始在被告人黄某甲处投注,总投注金额约7000元。4、有证人冯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开始,其在被告人黄某甲处投注“六合彩”,共投注约22期,金额约2200元。5、有证人赖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开始,其在被告人黄某甲处投注“六合彩”,共投注约40期,金额约1200元。6、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其在被告人黄某甲处投注“六合彩”,共投注约5期,金额约70元。7、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其在被告人黄某甲处投注“六合彩”,共投注了2期,金额约150元。8、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尾开始,其在被告人黄某甲处投注“六合彩”,共投注约10期,每期都投注几十元。9、有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在被告人黄某甲处投注了1期“六合彩”,金额为50元。10、有证人黄某戊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某甲从2013年开始收受“六合彩”投注,其从2013年开始在被告人黄某甲处共投注了3期“六合彩”,总投注金额10多元。11、有证人黄某己的证言证实其从2013年开始向被告人黄某甲投注“六合彩”,共投注了4期约90元。12、有证人黄某庚的证言证实其从2012年开始向被告人黄某甲投注“六合彩”,共投注了30多期4000多元。13、有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开始,其在被告人黄某甲处投注“六合彩”,共投注约25期,金额约150元。14、有证人黄某辛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某甲从2013年开始收受“六合彩”投注,其于2014年4月在被告人黄某甲处投注了1期“六合彩”,投注金额为40元。15、有证人黄某壬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5月在被告人黄某甲处投注了1期“六合彩”,投注金额为60元。16、有证人冯某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某甲从2013年12月开始收受“六合彩”投注,其在被告人黄某甲处共投注了2期“六合彩”,总投注金额6元。17、有证人黄某癸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开始,其在被告人黄某甲处投注“六合彩”,共投注30多期,金额约1000元。18、有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开始,其在被告人黄某甲处投注“六合彩”,共投注约5期,每期都投注几十元。19、有证人冯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开始,其在被告人黄某甲处投注“六合彩”,共投注4期,金额约280元。20、有证人黄某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开始,其在被告人黄某甲处投注“六合彩”,共投注5期,金额约50元。21、有证人陆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至9月,其在被告人黄某甲处投注“六合彩”,共投注7期,金额约14000元。22、有证人赖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至9月,其在被告人黄某甲处投注“六合彩”,共投注10多期,每期投注金额30元至300元不等。23、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某甲家中扣押了一本软皮抄、二台手机、二本日历等物品。24、有提取笔录、手机通话录音情况一览表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某甲的手机内提取到电话录音,是部分参赌人员向其投注“六合彩”的记录。25、有投注一览表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某甲处扣押了一本黄色软皮抄,是被告人黄某甲收受“六合彩”投注的记录,被告人黄某甲共收受78期“六合彩”投注,累计金额为244821元。26、有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收受“六合彩”投注的地点是云浮市云安区其住宅。27、有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甲辨认出二本日历、二台手机、一本软皮抄、一张50行万能表是其收受“六合彩”投注的工具;被告人黄某甲辨认出黄某子、黄某戊、刘某某、黄某丁、黄某壬、黄某己、黄某庚、陈某某、黄某丙、冯某甲、黄某辛、黄某乙、黄某癸、冯某乙、冯某丙、赖某甲、李某某、冯某丁、梁某某等人是向其投注“六合彩”的人;冯某甲、赖某甲、陈某某、黄某辛、李某某、黄某癸、黄某丙、黄某庚、黄某丁、黄某己、黄某壬、黄某子、冯某丁、冯某乙、刘某某、梁某某、黄某戊、冯某丙、陆某乙、赖某乙等人辨认出被告人黄某甲就是收受“六合彩”投注的人。28、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对黄某子、黄某戊、刘某某等参赌人员作了行政处罚。29、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18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公安人员于当日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30、有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实其收受“六合彩”投注的犯罪经过。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且能相互印证,相互吻合,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进行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24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二本日历、二台手机、一本软皮抄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文大代理审判员 何志东人民陪审员 刘小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志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