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要求宣告冯某某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一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4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冯学亮,女,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某公司职工。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冯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某诉称:申请人与下落不明人冯某某系母子关系,冯某某未婚,于1993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来院申请宣告冯某某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冯某某,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无业,与申请人张某某系母子关系,冯某某于1993年离家,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冯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冯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冯某某于1993年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经本院公告寻找其下落,也无人知道,故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冯某某死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冯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马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