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红军与邯郸市冀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馆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刘红军,农民。被申请人邯郸市冀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筑先路南头路东陶山街南。法定代表人:马耀辉申请人刘红军以被申请人邯郸市冀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冀展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名下馆陶县理想城商铺十号楼二间底商(自南向北计),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冀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馆陶县理想城商铺十号楼二间底商(自南向北计)。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李章柱审判员武庆才人民陪审员靳旭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高军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