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罗小妹与林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妹,林明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罗小妹。被告:林明松。原告罗小妹诉被告林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小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明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小妹诉称:通过涂继承介绍,原告借给被告林明松人民币10万元,原告于2014年8月1日付被告现金5万元,原告又向邹茶花借5万元整,邹茶花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5万元,罗小妹向邹茶花写了借条。被告于2014年8月1日、8月2日,分别写下借条贰张给原告。2014年9月23号凌晨,被告林明松夫妇卷款逃走了,现还款期已过,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林明松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因被告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向被告支付现金50000元,因手中现金不够,原告向邹茶花借款50000元,并指示邹茶花将这50000元借款支付给被告,邹茶花于2014年8月4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50000元。被告于2014年8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罗小妹大姐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一共拾万元整分别在两张借条上(此系被告补充说明)。借款时间2个月,还款时间到2014年10月1日还清。借款人:林明松,借款时间2014年8月1日。被告于2014年8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林明松借罗小妹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借款时间2014年8月2日。还款时间到2014年10月1日还清。借款人:林明松,身份证××,2014年8月2日,证明人:涂继承。上述事实有借条、转款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保护。原告诉称被告向其借款100000元并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未作任何抗辩,原告、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应履行向原告归还借款的义务,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10号》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明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罗小妹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明松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戈审 判 员 何晓洁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涂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