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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烨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马川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烨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马川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017号原告上海烨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汤道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小俊,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扬,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川,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毛佩章,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烨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洪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凌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