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盐城市正鼎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正鼎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蒋卫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盐城市正鼎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南翔路北侧大中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志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旭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淦,该公司经理。被告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丰市幸福东东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亚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卫,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海军,该局法制科长。第三人蒋卫兰。委托代理人方卉,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盐城市正鼎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鼎公司)诉被告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蒋卫兰不服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正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正鼎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正鼎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正鼎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 翊审判员 刘曙杲审判员 袁菊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