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厚玉与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厚玉,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6号原告:刘厚玉。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被告: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东湖春树里8栋普提金商务中心B座24楼。法定代表人:陈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刘厚玉与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厚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产权登记在原告刘厚玉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27号愿景广场1栋3单元13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0001008,权证编号:02165643)的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厚玉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产权登记在原告刘厚玉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27号愿景广场1栋3单元13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0001008,权证编号:02165643)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