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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民字第1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肖进与刘冬洋承包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进,刘冬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民字第1204-1号申请执行人肖进,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冬洋,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进与被执行人刘冬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于2015年2月9日委托瑞金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兴执民字第12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辛 樱审 判 员 曾 智代理审判员 邓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承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