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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婚约财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艳丽,胡立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6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艳丽,女,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立国,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庙城油库职员。再审申请人李艳丽因与被申请人胡立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2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艳丽申请再审称:原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申请人根本没有收到过任何彩礼,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收到了相应金额的彩礼,而原一审法院仅仅依据几个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证言就认定申请人收取了11000元的彩礼,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是错误的,完全是一审法官的主观臆断,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李艳丽就本案曾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以(2014)高民申字第0447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李艳丽的再审申请。现李艳丽以同一事由再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李艳丽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艳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