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非执裁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与刘新宇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刘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非执裁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营华,局长。地址廊坊市广阳道39号。被申请执行人刘新宇。本院于2015年2月9日收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相关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当事人意见”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王俊英审判员 刘建生审判员 吴丽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