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安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宝亮、张国巍与张国巍、丁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亮,张国巍,丁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安民初字第813号原告张宝亮。被告张国巍。被告丁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亮与被告张国巍、丁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亮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亮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张宝亮承担。审判员 杨家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桂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