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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安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宝亮、张国巍与张国巍、丁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亮,张国巍,丁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安民初字第813号原告张宝亮。被告张国巍。被告丁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亮与被告张国巍、丁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亮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亮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张宝亮承担。审判员  杨家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桂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