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赵先明与宁国市宁瑞物流有限公司、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先明,宁国市宁瑞物流有限公司,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80号原告:赵先明,男,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宁国市宁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沈春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红兵,宁国市中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松,男,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先明诉被告宁国市宁瑞物流有限公司、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先明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汪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先明撤回对被告汪松的起诉。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