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芦某、魏某1与冯某、魏某2法定继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魏某1,冯某,魏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722号原告芦某。原告魏某1。被告冯某。被告魏某2,法定代理人冯某,系魏某2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魏某1与被告冯某、魏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魏某1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某、魏某2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冯某、魏某2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钱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