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庆花与刘同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花,刘同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李庆花。委托代理人:齐元霞。被告:刘同兰。委托代理人:齐会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花诉被告刘同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花撤回对被告刘同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庆花负担。审判员 齐吉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