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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庆花与刘同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花,刘同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李庆花。委托代理人:齐元霞。被告:刘同兰。委托代理人:齐会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花诉被告刘同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花撤回对被告刘同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庆花负担。审判员  齐吉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