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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曹守峰与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润泽商贸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曹守锋,无业。被执行人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60号。法定代表人宁新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天邦润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38号6层A区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宁新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天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微山路,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118号5层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宁新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曹守锋与被执行人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润泽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园审判员  万永革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