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高立斌与王世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46号原告高立斌,个体户。被告王世华,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斌诉被告王世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立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立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财产保全费700元,合计1390元,由原告高立斌负担。审判员李春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白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