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陈春燕诉吕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燕,吕素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57号原告:陈春燕,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吕素侠,女,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燕诉被告吕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2545元,由原告陈春燕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