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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凤成与被申请人巴图格西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高凤成;巴图格西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民保字第64号 申请人高凤成。 被申请人巴图格西革。 申请人高凤成与被申请人巴图格西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巴图格西革所有的圣达菲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利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巴图格西革所有的圣达菲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 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文清审判员贺海燕 代理审判员 刘   益   荣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先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