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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志滨与冯绵权、姚健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滨,冯绵权,姚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56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滨。被执行人冯绵权。被执行人姚健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滨与被执行人冯绵权、姚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冯绵权、姚健凤与申请执行人李志滨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李志滨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 慧审判员 庞永清审判员 郑喜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力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