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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耀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耀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2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耀某(自报名),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保县燕峒乡下钦村多信屯**号,2014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耀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赵耀某驾驶悬挂粤R2E***车牌的红色男装摩托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寻找作案目标,在黄岐茶博城怡海路好湘味湘菜馆门前见被害人陈君某佩戴金项链经过,便驾车从后靠近,伸手扯断陈的金项链抢走,项链上的足金吊坠掉落地上。得手后,赵耀某驾车逃离现场。民警经追捕后将赵耀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上述金项链。破案后,已将起获的上述项链和吊坠发还陈君某。归案后,赵耀某供述上述经过。经鉴定,上述被抢的足金项链1条、足金吊坠1个,共重10.71克,价值人民币3309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耀某抢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扣押清单等查明,民警起获作案工具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抢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耀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作案工具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冰冰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