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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秦旭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698号罪犯秦旭,曾用名秦延明,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海安县,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以(2007)汇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7日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7月27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秦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旭在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旭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