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执字第0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尹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尹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振安执字第000147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尹XX。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尹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振安民二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XX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XX偿还欠款12105元,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尹XX12150元(诉讼费150元),该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李XX,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振安民二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尹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寄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蔚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