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0-10-19
案件名称
上海英光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事达广告装潢霓虹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英光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事达广告装潢霓虹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英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多好,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事达广告装潢霓虹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陈伟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沪K7XX**的车辆产权(查封期限至2016年1月27日止),但该车辆目前无法实际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又无银行存款、证券及房地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