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勃执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贺春玉与白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春玉,白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0858号申请执行人贺春玉,男,汉族,48岁,个体。被执行人白海成,男,汉族,48岁,乌海市富瑞特种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贺春玉诉白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白海成在经营公司过程中,负债较多,经济困难。现躲债外出,下落不明。其无工资收入、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乌勃民一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建军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