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长商初字第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利丰印染有限公司与江阴德合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利丰印染有限公司,江阴德合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长商初字第0444号原告江阴市利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新区8号。法定代表人包理丰,江阴市利丰印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志刚、庄全(受江阴市利丰印染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德合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开发区A区开元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利丰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德合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利丰印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利丰印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利丰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江阴市利丰印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利丰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