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华与被执行人魏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华,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85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华,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青年路**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魏星,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北票市工农路15号小区平房****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华与被执行人魏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4)北民大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故本案终结执行。在魏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凭此裁定无需在交纳执行费用,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大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