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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华与被执行人魏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华,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85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华,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青年路**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魏星,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北票市工农路15号小区平房****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华与被执行人魏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4)北民大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故本案终结执行。在魏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凭此裁定无需在交纳执行费用,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大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