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催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台州杏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邬仁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杏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玉催字第39号申请人:台州杏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仁德。申请人台州杏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300051/32339645、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11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杏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虹宇铜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玉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杏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绍青审 判 员 沈贤忠审 判 员 王 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