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执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彩花、潘统林等与王晓俊、梁海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一中执字第0030号申请执行人李彩花。申请执行人潘统林。申请执行人周彩珠。申请执行人潘俊健。申请执行人潘俊康。被执行人王晓俊,农民。被执行人梁海朋,农民。被执行人黄丽朋,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彩花等5人与被执行人王晓俊、梁海朋、黄丽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一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一庭于2013年12月13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执字第00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向军代理审判员 漆晓华代理审判员 许世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纪建新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