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刑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万永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永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刑执字第00018号罪犯万永忠,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住本溪市平山区。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桓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永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2011年11月22日送本溪市溪湖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9月17日,本院以(2013)本刑执字第003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本溪市溪湖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永忠减去残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丽梓代理审判员 李 淼代理审判员 谢添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