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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行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济南盖益经贸有限公司与鑫宏基(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盖益经贸有限公司,鑫宏基(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239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盖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潘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传坤、段孝刚,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鑫宏基(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法定代表人林宝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勇明、黄长清,福建晓晔律师事务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鑫宏基(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鑫宏基(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内的存款人民币404907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品常执行员  安 磊执行员  江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军 关注公众号“”